113年度中補字第1643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凃福仁
林語彤
上列原告與
被告韓君國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具狀擴張
訴之聲明,將訴之聲明金額擴張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7,57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繳1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擴張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