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176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宇晴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6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之
法定代理人有變更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並以書狀陳報
承受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