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張莉貞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宇甲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14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