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199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何忠信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何忠信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40,39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5,344元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,739元(計算式:240,395+5,344=245,739)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5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