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012號
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楊毓仁發
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,000元,應徵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