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
原 告 銓新租車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廖志豪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陳報補正並提出下列事項到院:
㈠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(下稱
系爭車輛)之車籍資料(或原行車執照影本)、系爭車輛受損照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