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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補字第 2070 號民事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補字第2070號
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育廷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89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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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- 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- 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