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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補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2081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
黃家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
陳玥伶間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查
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萬695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新台幣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
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
林素真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