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086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凃福仁
林語彤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石振佑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,11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陳報並補
正本件請求之事證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受損、修復前後之彩色照片,
上開陳報事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送達本院,並將
繕本以郵政雙掛號寄送被告,再提出送達回執於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