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陸仕育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7,721元(含本金88,887元,起訴前利息258,834元),應繳
裁判費3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250元。又原告如欲減縮請求金額,請自行計算後補正裁判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