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215號
原 告 楊曉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4,44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