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24號
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張麗容聲請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56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6,96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