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273號
原 告 張益騰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),
惟被告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,2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之規定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,857元(如附表所示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