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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補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230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
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
蔡宜謙
張莉貞
上列原告與
被告
蔡沛瑜間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
。
一、
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3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10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最近
戶籍謄本
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
張皇清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