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388號
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瑞佑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4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
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