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407號
原 告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(建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