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408號
原 告 王煒竣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(消)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:「
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四、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」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: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」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。核原告未依
上揭規定為之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;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即駁回
原告之訴:
㈠原告
起訴狀雖記載
訴之聲明,
惟該聲明僅表明原告請求之
訴訟標的,並未表明原告之請求為何,該聲明
非屬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,應再具狀補載訴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,須有明確之金額),
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
繕本1份。
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60元(即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第1頁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」欄所列金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