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438號
原 告 玖堂有限公司
洪俊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出民國000年0月出廠、廠牌形式LEXUS、車牌號碼0000-00號、車身號碼JTHKD5BZ00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(下稱
系爭車輛)車籍,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。
參酌系爭車輛相同型號、出廠年份之中古車商售價,可認系爭車輛於二手車市場之交易現值約為新臺幣(下同)277,500(取255,000元至300,000元之中間值),有原告
起訴狀所附車輛買賣網站資料在卷
可稽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7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秀菊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