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67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芷儀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5,72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