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675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黃家宏
被 告 黃文子 (越南籍,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,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,1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
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