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731號
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劉立豪發
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,0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