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2925號
原 告 施凱瑄
上列原告因返還訂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萬56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5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4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