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017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簡青科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,665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