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045號
原 告 貝里數位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,169,810元(即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30號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面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