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080號
原 告 魏彩云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樂樂
分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