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083號
原 告 陳佑寧
複代理人 王琦翔律師
被 告 昇芊行銷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解除
兩造間有關線上課程之經銷合約,
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
被告領回其寄送至原告
住所之所有貨品,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領之新臺幣(下同)352,800元,雖係二項不同之聲明,其所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均同源於解除經銷合約而來,該二項請求間復有相依附或牽連關係存在,依
上揭說明,應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「不併算其價額」規定之
適用,從而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,8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