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15號
原 告 謝鋒州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扣除前已繳之調解
聲請費1,000元(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30號),尚應補繳2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