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153號
原 告 何昆樺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
本件原告係於113年6月4日起訴,
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;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於113年12月21日給付3,000,000元,及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,
揆諸前開說明,就原告請求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1,339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;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,000,000元,合計新臺幣3,511,33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,84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