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188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李證賢
一、上列原告因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燕韋宏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,60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