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201號
原 告 蘇慶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38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