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22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劉承宏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2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