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284號
原 告 姚雅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正玄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: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房屋(下稱
系爭房屋)遷讓返還原告,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,118元,有房屋稅籍證明書
可參。㈡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50,000元。㈢被告應給付原告50,000元(即積欠之4個月租金),應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,118元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