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296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被 告 張竝綸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655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