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298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任保維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2895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4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4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