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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補字第 3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301號
原      告  陳瑞翔 


被      告 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嚴陳莉蓮  址同上



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裁定正本中第1行關於「刑事判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事裁定」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