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36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秀霞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8,478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
裁判費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38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,並請對於被告於
聲明異議狀中所
抗辯之內容具體表示意見。。
(三)原告如有欲
減縮聲明之情形,可自行以減縮後之請求金額計算繳納裁判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