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389號
原 告 卓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因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喬立雍容社區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3,365元,應繳
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