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40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原)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209,908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