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457號
原 告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邑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9133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21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60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