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501號
原 告 任皮創意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未依法提出
起訴狀繕本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5,8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並提出起訴狀繕本(需附與原起訴狀相同之證物附件),逾期不繳及未補提起訴狀繕本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