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503號
原 告 王金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傅武男即啓福機械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