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62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央蒂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3,5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