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63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志宇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,945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