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726號
原 告 陳文彬
昇裕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兼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家翎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5萬元元,各原告每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