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785號
原 告 高屹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吳美如
被 告 簡佑羽
王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