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786號
原 告 葉清添
葉壽文
葉芳伶
葉壽淵
共 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