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3895號
原 告 謝宜烜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1529元(票面金額30萬元加上
本票裁定所載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17日止
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152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