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4088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順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5,3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依本院所調閱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所示,本件被告為汽車租賃業,
系爭肇事車輛為出租車輛,則實際行為人究為何人,原告請求之對象為何人,係為原告處分權之範圍,請原告
聲請閱卷後自行斟酌,負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