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4222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與
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中
分公司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