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中補字第4268號
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與
被告ARIS FAISALDI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26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應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百分之10之
違約金1260元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